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售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2、各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长负责远期结售汇的配合工作和提出相关建议;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工作;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年度计划。
5、全年远期结售汇合约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以正常进、出口业务为基础,以固定换汇成本、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减少因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远期结售汇,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远期结售汇。
第八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基于对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谨慎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进行远期结售汇,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实施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进、出口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进行远期结售汇可行性论证,制定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根据交易金额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第十三条 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资金主管、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对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建立台账,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核实,登记并核实的内容为远期结售汇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割明细清单,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交易进行登记,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妥善保管远期结售汇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远期结售汇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应随财务记账凭证保存至少15年。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末或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上市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占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