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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日期: 2014-10-28
作者: 诺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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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或根据该规定制订各自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细则。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四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月度,存货季度、其他资产年度)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

第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主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提取办法

第八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最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的提取办法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办法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认标准:

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归入相应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1)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确定依据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一起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根据以前年度与之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确定组合的依据:

(2)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计提方法

①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②采用合并范围内关联方计提坏账准备的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为: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原有条款收回款项。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为:根据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计提。

(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1、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对相应长期股权投资提取减值准备:

(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3)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4)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3、其他长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四)长期资产减值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权限

第十五条 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提取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审批权限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年初至报告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二)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

(三)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后净利润(即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绝对值的比例在100%以上。

除上述规定及按正常账龄分析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单项30万元以下且年累计300万元(含)以下,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其他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五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一)公司发生资产核销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申请,由业务部门各级领导确认审批后报财务总监及各级决策机构审批。同时,公司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业务部门审批意见;

2、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5、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或当年累计金额在250万元(含)以内的资产减值核销,由董事会授权后由总经理审批。

(二)单项金额在100-300万元(含)以内,或当年累计金额在250-1000万元(含)以内的资产减值核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长审批。

(三)单项金额在300-1000万元(含)以内,或当年累计金额在1000-5000万元(含)以内的资产减值核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并报监事会审议。

(四)单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当年累计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减值核销,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需将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的书面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章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当期和累计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等有关情况,当期发生重大资产减值的,还应披露减值资产性质及减值金额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终了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应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起草并归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法规规定有抵触时,以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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