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 INVESTOR RELATIONS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本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2017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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