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 INVESTOR RELATIONS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商业银行开立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2014 - 10 - 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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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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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没有因违法执业被监管机构取消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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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五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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