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或根据该规定制订各自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细则。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第四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月度,存货季度、其他资产年度)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第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第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第七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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